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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执业药师

2020/3/26 23:38:06发布159次查看
  4类作弊属犯罪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考试”。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考试”仅限于全国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包括: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
  ——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这并非意味着对在其他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一律不予刑事追究。”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高法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罪量刑标准明确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组织作弊“情节严重”?“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9类情形,包括: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姜启波说,刑法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与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相似,司法解释也从相关试题、答案涉及的考试类型,造成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后果,行为主体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情形。
  根据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两高”司法解释重申了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代替考试构成犯罪的规定。
  姜启波说,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据悉,考试作弊入刑后,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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