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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天然气检测全国检测

2020/3/26 21:59:38发布122次查看
江苏科海检验有限公司
天然气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天然气的形成则贯穿于成岩、深成、后成直至变质作用的始终,各种类型的有机质都可形成天然气,腐泥型有机质则既生油又生气,腐植形有机质主要生成气态烃
“气表经常出现问题,是什么部门负责对天然气气表进行相关检测?气表的检测流程到底是怎样的?又是哪个部门监管气表的检测?”连日来,不断有读者提出这样的问题。据记者了解,如果天然气用户对天然气表所计的气费存在异议时,可到西安市天然气计量及燃器具检验测试所(以下简称西安市计量检测所)进行检测。然而在采访中记者却发现,天然气总公司与西安市计量检测所竟是一家。
检测所隶属天然气总公司
8月15日,记者与西安市计量检测所取得联系,但被告知其“隶属”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采访事宜须经总公司主管宣传部门的批准,而总公司相关部门却称“此事到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去问”。
据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处长介绍,1991年,西安市开始推行天然气表,初天然气表的相关检验、测试纳入到西安市质监局,但当时该局不具备检测条件,况且天然气表的安装、拆卸、更换等涉及到天然气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而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内部当时已经有了相关的检验测试部门,天然气总公司也给西安市质监局提出了检验、测试天然气表的申请,西安市质监局在对天然气总公司检验人员、设备、管理制度及服务等进行了多方面的考察后,授权天然气总公司成立专门的检测所,对西安的天然气表进行检验、测试。
“西安市计量检测所在行政上和天然气总公司有隶属关系。”处长明确地说。
检测应由独立部门完成
天然气总公司给用户提供并安装气表、西安市计量检测所又和天然气总公司有“隶属”关系,那么岂不是天然气总公司自己的部门在检测自己的气表?这怎么能保证其检测结果对消费者而言是公平、公正的?是否有自己检测自己之嫌?
“按理说,天然气表的检验、测试工作应该由一个独立的权威部门来承担,西安市质监局目前也在考虑这个问题。”处长说,虽然西安市质监局授权天然气总公司来检测气表,但西安市质监局也在行使其监管,通过对西安市计量检测所的设备、相关测试数据等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监督其检测情况。在运行中,西安市质监局计量处也多次接到一些天然气用户反映“常通卡”等问题,下一步他们将考虑如何完善解决这些问题。
ic卡处于“无检测状态”?
同时,处长介绍说,实际上,西安市质监局对天然气表进行的检测,目前也于对基表的检测,而现在天然气总公司给用户家中安装的气表中的ic卡计量系统,属于天然气总公司自己后来开发研制的软件系统,“相当于在气表这个硬件上又加设了一个软件。这个ic卡系统是天然气表的计量系统,即不用再入户去抄表了。”
但处长解释说,因为国家对ic卡计量系统的计量规程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西安市质监局目前也没有对天然气总公司给用户安装的气表的ic卡计量系统实施检测,“随着‘常通卡’现象的出现,对ic卡计量系统的检测也将是质监局考虑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都将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您对天然气总公司的服务管理是否满意?是否也有相同或相似的遭遇?在天然气的使用上,天然气总公司和广大用户之间的诸多矛盾到底该如何化解?气表检测部门和天然气总公司有着相关“隶属”关系,您对此又有何看法?天然气总公司作为一个服务行业,又将如何更好地走向市场化?
三、通风不良场所安全要求
燃气管道敷设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3条
效力:强制
设置泄漏报警设置(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备注:建筑物内的封闭式燃气调压间属通风不良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4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防爆照明设备(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用气设备在地下和半地下室)
标准要求:当工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1.2条
效力:强制
设置通风、泄漏报警设施(用气设备在其它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当用气设备安装在其它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3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5)条
效力:强制
浓度检测报警器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3)条
效力:强制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安装位置、联锁与集中监控
标准要求: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人工气和天然气等)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 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排风扇等排风设备联锁。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2条
效力:非强制
燃气引入管设置自动切断阀(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1)条
效力:强制
四、用气设备安全
安全设施设置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条
效力:强制
熄火、防爆、仪表及自控系统要求
标准要求: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1条
效力:强制
燃气管道加装止回阀
标准要求: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4条
效力:强制
阀门设置要求
标准要求: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2、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3、每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
5、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8条
效力:非强制
五、燃气锅炉房安全
锅炉房出入口设置
标准要求: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7条
效力:强制
门开启方向
标准要求: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8条
效力:非强制
锅炉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7条
效力:强制
燃气调压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8条
效力:非强制
浓度报警信仪设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信仪。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7条
效力:非强制
联动要求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8条
效力:非强制
六、防雷防静电
防雷要求
标准要求: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得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施。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防静电要求
标准要求:《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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