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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刚刚开幕,就有全国工商联等民主党派以及政协委员纷纷提案,聚焦个税改革问题。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给予了回应,明确将“ 调整个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
由于美国特朗普政府去年底推出了大手笔的税改举措,全球各国降税已是大势所趋。今天避开企业税收改革不谈,单说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
我国目前执行的个人税收政策是:以3500元作为起征点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最低3%,最高45%。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标准是2011年确定的,至今已经7年未变。
按照当初的设计,个税起征点至少应该根据平价购买力动态调整,这才符合公平原则。但目前的平价购买力相对2011年已经上涨超过30%,但起征点却一动未动。内需增长缓慢也就不难理解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个税改革的滞后已经拖了经济发展的后腿。
个税改革应促进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首先要确保税收覆盖到所有应缴税个人。众所周知,一个高收入者缴纳的税费可能比千万个普通收入者还高。但以往粗线条的税收政策容易让一部分高收入群体成为漏网之鱼。例如那些在多个机构挂职的官员,那些有跨国收入的高管,私企老板以及新晋的知识精英们等。高收入者的避税办法可多了:例如老板不拿工资,把所有开销都放入公司;再如大企业把高管工资放到低税率的境外地区发放等。随着近些年各个领域的反腐深入,加之我国今年即将设立监察机构,这种情况可能有所好转。不过个税一定要确立“抓大”的思维,确保应缴必缴,这才能实现税收的“均贫富”功能。
2011年以来的这七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展,新的个税政策要能够反映这种变化。例如个人收入连年增长、房地产价格实现翻番、货币发行量不断扩大,这些都要求一个合理的税收起征点。当然,起征点并非个税调整的全部,合理的扣除项非常关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了“子女教育和大病医疗”,笔者感觉还不到位。我国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如今到了赡养老人的年龄,同时又是单位的中坚力量,还是孩子甚至“二胎”子女的父母,他们的压力可想而知。这批人恰恰是个税缴纳的主体。个税改革,至少应该把“赡养老人的费用”进行一定标准的扣除才够公平。
有些税率并不合理。例如劳务报酬的税率是20%,与资本利得税率一致。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一般涉及具体的脑力或体力劳动;辛辛苦苦的劳动所得怎么能够利息、股息、房租等资产收入划等号呢?这明显是对劳动的不尊重,也和我们提倡经济“脱虚向实”的战略不符。要大力发展服务业,就应降低劳务报酬的税率。
个税改革还应确立调整周期,例如两年一次。个税调整十年只进行了两次,无论如何说不过去。我国的养老金已经实现了连年增长,而工薪阶层的收入却没有确定性的增长。如果让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与经济增长挂钩,也与居民收入增长挂钩,那么工薪阶层至少有个确定性的盼头——工资增长不确定,但扣除减少是确定的。这等于相对确定地提高收入水平,有利于拉动内需、提升国民消费能力。
居民敢消费的前提是手里有钱,心中无忧。减税就是提高收入的一种有效工具。事实上,个税改革的目标应服务于扩大内需、培育国内消费市场的经济发展战略。只有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我们才不怕国外的各种贸易制裁,才能提高抵御外部环境不确定的能力,把经济发展的主动权牢牢攥在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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