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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旧城改造政策拆迁补偿律师

2020/6/7 6:41:47发布145次查看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服务内容: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全国各地公司名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燕律师详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方泽轩南小院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来硕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针对征地拆迁业务,我们配备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具备丰富的经验。我所成功代理了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解某诉河北省某县的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及丁汉忠案件等多个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被法院评选为征地拆迁案例,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入选2014推动河北法治进程案例,丁汉忠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强拆导致的血案,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来硕以“诚谨、仁爱、专注、良知”为宗旨,现已成为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提问:城里的房子要拆迁了,只有补偿,但补偿根本买不起房子,合理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仅有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的,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纯补偿应当至少能买得起与被拆迁房屋类似的房子,若低于这个标准的,则补偿不合理。(laishuolaw@2020)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方泽轩南小院
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一个与强拆有关的案例,这个案例正是近期由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案件。
冯先生是南京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并长期居住于此。因产业园项目建设,冯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9年5月28日,街道办向原告作出《限期搬迁通知》,要求冯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然而,当时冯先生并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6月22日上午,街道办在未通知冯先生到场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房屋。冯先生认为依迫在眉睫,通过多方咨询,他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为其代理强拆事宜。
办案经过
燕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着手调查,在了解事件全貌后,指导冯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庭提交证据。面对冯先生提出的强有力的证据,街道办提出的异议没有被法庭认可。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街道办不具有拆除原告房屋的法定职权。
被告街道办在对原告冯先生作出《限期搬迁通知》前,未对冯先生修建的房屋进行核实调查,也未依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告知冯先生应享有陈述和申辩,街道办在送达该通知书后,未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及冯先生未履行的情况下,作出催告书送达冯先生。
在组织相关人员对冯先生的房屋时,未通知冯先生到场也未制作现场笔录经原告或冯先生未到场的情形下的应邀到场见证人签名确认。因此街道办实施冯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法院终支持了燕薪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街道办事处原告冯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来硕律师提示您
《中华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所以广大拆迁户们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后,要积极行使申诉和抗辩的,在拆迁方不按照法定程序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时,要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借助法律开展。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来硕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针对征地拆迁业务,我们配备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具备丰富的经验。我所成功代理了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解某诉河北省某县的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及丁汉忠案件等多个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被法院评选为征地拆迁案例,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入选2014推动河北法治进程案例,丁汉忠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强拆导致的血案,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来硕以“诚谨、仁爱、专注、良知”为宗旨,现已成为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之一。(laishuolaw@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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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解读,拆迁评估是如何进行的?
1、具有相关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5、编写相关评估报告。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
6、评估复核和审批。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在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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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拆迁人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安置的政策标准以及事先签订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根据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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